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食用酒精产品
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 国质检监函[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食用酒精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简称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