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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国质检锅[2002]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蹦极是一种新兴的游乐设施。目前,由于缺乏有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相继发生一些蹦极事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对蹦极的安全规范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对所属区域的蹦极进行一次检查。在用蹦极必须由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二、对新建或改建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的蹦极,应督促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按本要求的规定将设计图纸送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允许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三、督促各蹦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蹦极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确保蹦极的安全使用。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要求所称的“蹦极”是指游客或游客乘坐物依靠弹性绳或其他弹性件的伸缩,产生弹跳运动的游乐设施,包括高空蹦极和弹射蹦极。
  第二条 蹦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遵守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由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蹦极必须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 设计、制造及安装

  第四条 新建或改建的塔架(跳台)高度大于20m或运行高度大于10m的蹦极,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设计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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