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蹦极的基础及塔架(跳台)的结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做好施工记录,收集保管好各种试验报告,经有关部门验收。
第六条 对塔架的要求。
(一)地脚螺栓连接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第四章第一节“地脚螺栓”的有关规定。
(二)塔架结构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符合有关土建结构和钢结构设计规范;无固定基础的小型蹦极结构的固定应稳定可靠。
(三)塔架应设置方便游客疏散的安全通道;楼梯或爬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对于高度大于15m的塔架须设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五)运送游客的电梯、升降机等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蹦极平台(跳台)的要求。
(一)平台应设置隔离区,使弹跳者与其他无关人员隔离;
(二)弹跳平台活动载荷≥3kN/平方米;
(三)平台的安全栅栏承受水平推力≥1kN/m;安全栅栏尺寸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的有关规定;
(四)平台台面应有防滑措施;
(五)高空平台弹跳口应设置可开合的拦挡物;
(六)高空平台应有用于安全背带或安全带的固定装置,且有足够的强度;
(七)高空弹跳点平台区域中间应设置向下的观察孔或观察窗;
(八)对于上回收设施,回收绳与跳跃平台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00mm;
(九)用于冲击绳、回收绳和定滑轮等设备的悬挂或固定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八条 弹跳空间及着陆区域的要求。
(一)高空蹦极的弹跳空间及着陆区域的要求 (见附1):
1.上部安全距离:
反弹最高点与平台下缘竖向距离应不小于跳跃高度的7%,并不小于2m。
2.底部安全距离(下落最低点距着陆区域的安全空间):
(1)当跳跃高度≤40m时,竖向距离≥3m;
(2)当跳跃高度>40m时,竖向距离≥4m。
3.跳跃区前向安全距离:
(1)当跳跃高度≤40m时,向前跳跃距离≥7.2m;
(2)当跳跃高度>40m时,向前跳跃距离≥10.2m。
4.跳跃区后向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