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跳跃高度≤40m时,向后跳跃距离≥9.6m;
(2)当跳跃高度>40m时,向后跳跃距离≥12m。
5.跳跃区侧向安全距离:
(1)当跳跃高度≤40m时,侧向跳跃距离≥9.6m;
(2)当跳跃高度>40m时,侧向跳跃距离≥ 12m。
(二)弹射蹦极的安全距离:
1.弹射蹦极上空不得有电线、电缆;
2.座舱向上的空间距离应不小于塔架高度的2倍;
3.座舱向前与向后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
4.小型蹦极(指塔架高度小于10m的弹射蹦极,下同)摆动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m。
(三)着陆区域的要求:
接应点在陆地或固体表面上,应设置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的着陆垫;接应点在水面上,应有安全水域,接应船上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的防护垫。
第九条 对提升、下降及传动系统的要求。
(一)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大于10,其最小直径应不小于8mm。
(二)钢丝绳端部固定及钢丝绳状况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表4的规定。
(三)滑轮或卷筒与钢丝绳的直径比应不小于40倍,导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比应不小于20倍,对于小型蹦极,其滑轮或卷筒与钢丝绳的直径比应不小于20倍。
(四)应设置防止钢丝绳从滑轮上脱落装置和防止钢丝绳打折或缠绕装置。
(五)必须设置钢丝绳防过卷和防松弛装置。
(六)钢丝绳无载荷时在卷筒上绕行缠绕圈数应不少于3圈。
(七)弹射蹦极塔架左侧与右侧的两台卷扬机在运行中应保证做到上升与下降同步,不同步时应有及时制停的装置。两台卷扬机应分别设有高度一致的上升和下降的限位开关,限位开关应安全可靠;必须在确认游客已停止跳跃后,方可起动卷扬机提升或下放游客;每台卷扬机应有可靠的制动器,并设有制动器失灵时保证游客安全的措施。
(八)须有紧急救援装置。
第十条 对弹性绳的要求。
(一)弹性绳的材质应为天然橡胶、人工合成橡胶或适合于做弹性绳的混合物,弹性绳生产厂家应提供材质报告;
(二)弹性绳生产厂家应提供弹性绳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弹性绳的无载长度、使用载荷和拉伸率范围、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率、使用次数、报废断丝比例、保管及存放要求、制造日期、使用终止日期及二道保险绳的长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