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扁带连接方式须安全可靠,采用缝合连接的,其缝合长度为其宽度的2倍;
(九)跳跃装备须具有合格证,背带、扁带和踝部绑带应安全可靠,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
(十)弹性绳的端头连接方式应合理、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二)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三)电气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四)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操作方便,操作按钮应有明显标志;
(五)操作系统应设急停开关,开关按钮宜采用凸起手动复位式;
(六)对高于20m的塔架或蹦极的平台均应设有风速计;
(七)位于弹跳平台、接应区、登录处等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配备互相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三章 试验与检验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的蹦极设施竣工后,制造或安装单位应进行试验与自检,并应详细填写自检报告。
第十五条 试验要求。
(一)弹性绳产品应有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新的弹性绳使用前应进行测试,确认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如载荷与绳的伸长关系参数、绳索承受最大重力载荷等;
(二)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用模拟负载代替人体进行模拟试验,测量弹升高度和自由震荡次数;
(三)在各种试验中,被试验的零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现象;
(四)试验时须做好试验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的蹦极必须在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营。
对在用的蹦极实行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运营。
蹦极的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由国家授权的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无损探伤。
(一)重要的轴、销轴及重要焊缝以及钢丝绳的锚固节点焊缝、锚具等应进行100%无损探伤;
(二)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和改建蹦极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