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蹦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的蹦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安全职责,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有:
(一)操作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七)意外事件和事故救援措施及演习的相应制度;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蹦极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文件;
(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五)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蹦极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年检、月检和日检等各项检查应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弹性绳维护保管及报废。
(一)在使用中,每日都要对弹性绳进行仔细检查并检查弹性绳的动载荷长度与无载荷长度的变化,如发现异常变化,应立即更换;记录下每日弹性绳使用的跳跃次数。
(二)蹦极载荷应严格控制在弹性绳使用载荷范围内。
(三)裸露的弹性绳须防止紫外线的曝晒及与尖锐物、化学品接触。
(四)当弹性绳不使用时,须贮藏在干燥的仓库内,并远离热源。
(五)出现下列情况时,弹性绳索必须终止使用予以报废并销毁:
1.大于10%的丝出现损坏,如丝粘合、丝或丝股之间拉力不匀;
2.弹性绳的断丝数量已达到制造厂家规定的断丝量,胶管类弹性绳出现肉眼可见的老化纹、破损或缩径;
3.弹性绳使用的蹦极跳次数已达到制造厂家所规定的最大跳跃次数;
4.弹性绳遭受破坏,或接触了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或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