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5.弹性绳已经过期。
  第二十四条 蹦极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必须对蹦极的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负责蹦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蹦极操作人员(包括教练员)必须经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机构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高空蹦极和塔架高度不小于10m的弹射蹦极每台(套)设备使用时至少配备2名蹦极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蹦极人口应有标示牌,标明乘客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弹跳区须备有一套紧急救护装备 (包括医疗救护箱),同时要有2名以上的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以便在突发事件时,在现场做紧急救护。
  弹跳区域附近须有可随时联系的医院,并有交通、通讯等措施,以备突发紧急事件时应用。
  第二十九条 当遇到雨、雪、冰雹、雷电、大雾及风速大于15m/s等可能影响蹦极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停止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1.图(略)
    2.弹性绳型式试验要求

附2:     弹性绳型式试验要求

  一、试验装置
  测定弹性绳弹性特性的往复式拉伸试验机及模拟实际工况的装置。拉力示值误差小于2%,夹具应避免试样受破坏。
  二、试样
  相同编结方法,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单位的弹性绳制样一次,每次制样2根。
  一根长度1m~2m,按成品编结要求编结,用于拉伸试验。
  一根长度0.5m,由200根丝按成品编结方法编结,用于疲劳试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