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韩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2年12月20日 国质检食函[2002]88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防止我出口水产品在韩入境后发生换包、调包现象,维护我出口企业的商业利益和信誉,中韩双方在上海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今年以来被检出金属异物的浙江、江苏、山东和辽宁4省的出口水产品实行封印标识管理;自明年1月1日起,对被再检出金属异物的省份(包括上述4省)从被检出之日起的1年内对该省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封印标识;韩方从现在起只对被检出含有金属异物的箱装(小包装箱,而非集装箱)水产品作退货处理,同批合格货物可正常通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江苏、辽宁和山东检验检疫局出证放行的输韩水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加贴30mm规格检验检疫标识(附件1)。请有关局做好检验检疫封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有关标识重点加贴在包装封口处(附件2),并牢固、清晰。而且,有关封识必须在货物离境装运前的最后环节经金属探测器全面检查合格后加贴,不得在生产环节加贴,以确保出口水产品不被检出金属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