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新职工(含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更换工种人员在从事新工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二十七条 安全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共同搞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制订落实全员安全培训规划、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安全技术考核结果应作为技术考核资料纳入职工技术档案或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或承包人必须接受一星期以上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能就任。培训由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规、安全管理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生产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奖励:
(一)模范遵守劳动保护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了重大事故者;
(三)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四)对安全技术设施有重大革新、效果显著者。
上述奖励费用或发放奖金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嘉奖、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可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及其各级主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发布与本规定相违背的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由于对职工(含临时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三)由于违章指挥和作业环境与生产设备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四)违反用工制度招收临时工生产而造成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严肃查处事故,事后不采取措施,导致同类事故连续发生的;
(六)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有意拖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