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运动员注册和转会制度;审核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和技术等级;指导省区市运动队和高水平体育俱乐部的训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心制定和实施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计划,评审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中心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组建国家队;组建国家队的方案报竞技体育司和人事司备案。
第四十条 中心应当进一步深化竞赛体制改革,组织所管项目的全国比赛和我国承办的国际比赛。
第四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体委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制定所管项目反兴奋剂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指导地方单项运动协会反兴奋剂工作;配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所管项目的兴奋剂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对外交流
第四十二条 中心的对外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国家体委的规章制度。
中心对外交流工作由对外联络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以国家体委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体育外事活动文件,应当经对外联络司审核后报国家体委领导签发;体育领域涉外政策和对外表态性文件,必须经对外联络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中心承办在我国举行的国际比赛、国际会议和国家间双边体育交流,所涉及的外国人来华事宜应当报对外联络司审核后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与港澳台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港澳台政策和国家体委的规章制度。
中心对港澳台体育交流工作由对外联络司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心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的活动,由对外联络司办理护照、签证及通行证等手续;未经对外联络司批准,中心不得委托其它单位办理。
第四十七条 中心不得组织以创收为目的的赴国(境)外考察、观摩活动;需要赞助商随队出访的,必须经对外联络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