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执行主席分别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是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它的主要任务:
1.按照大会议程主持会议。
2.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3.主持大会的选举工作。
4.组织讨论通过大会的决议。
六、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6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5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80人左右。
自治州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20至3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人左右。
省辖市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4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直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20至40人。
县(旗、市)、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20至3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人左右。
省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20至30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20%左右;州、市、县、省辖市的区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15%左右。
委员、候补委员的安排,要注意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应注意有熟悉经济、文教、科技等各方面的人参加;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要占适当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决定。
七、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4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中央规定设顾问委员会的省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名额20至30人。
八、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5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2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自治州、省辖市和直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30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0至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