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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十四、选举办法
  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采用预选办法。大会主席团根据上届党委或代表团的意见,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参考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主席团常委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大会正式选举。二是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左右。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进行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各种质询,要作出负责的答复。
  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党委的正式委员候选人落选,列入候补委员候选人选举。
  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上届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分别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大会设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数由大会主席团确定,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确定,由大会通过。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当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的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顾问委员会常委、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上级党委批准的排列名次排列。
  十五、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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