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

  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违反这一纪律,必须严肃处理。
  六、提拔干部应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同志中择优任用
  凡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在下一级领导岗位上经过一段实践锻炼,取得领导经验,并有显著成绩。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必须是特别优秀、工作又特别需要的。大学毕业生,应让他们先在基层锻炼,确实优秀的再提拔任用。
  对伸手要“官”的,坚决不给,还要批评。对替他们说情的人和无原则迁就的领导者,也要批评。
  对已经提拔但实践证明确不胜任的干部,应及时调整。
  要把干部交流作为选拔、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在交流中需要提拔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先派人到其所在单位或地区进行考察,然后按规定程序,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原单位不同意提拔的,必须在新单位经过一段实践考验,证明本人确属优秀,再予提拔。
  为了更严格地要求领导干部,加强组织监督,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顾委、中央纪委和全国政协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的子女,凡需越级提拔到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岗位(包括从下级副职直接提任上一级副职,从下级正职,直接提任上一级正职)的,一律报中央组织部考察,中央书记处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省(部)级正职领导干部的子女,如需越级提拔,一律报中央组织部审核,副职领导干部的子女越级提拔,一律报其子女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省(部)级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七、严格禁止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禁止擅自增加机构、扩大编制的通知精神,进行一次检查、清理。该撤销的机构坚决撤销。不该升格的恢复原级别。未按规定审批手续批准,自行增加的领导干部职数,一律无效。今后凡要求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都必须按照业务归口,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经编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由上级党委或政府审批。任何领导干部个人都无权批准增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增加领导干部职数。
  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各级党委讨论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和纪律,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一切违反党的原则、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在提拔任用干部时放弃原则,讨好领导,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人,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撤换的撤换。为便于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干部、人事司(局)正副司(局)长的任免,要征得中央组织部的同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