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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2000年12月4日印发)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中方推荐的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中方高级经营者,是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由代表中方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向合资企业推荐、合资企业董事会依法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者(不包括不是中方推荐、直接由合资企业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经营者)。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对于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合资企业的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随着中外合资企业的不断发展,各地对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总体上看,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在部分人员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合资企业发展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不会与外方协作共事;有的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有的甚至不惜以损害中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认真解决。
  (3)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质和强化激励与约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合资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拔、委派和推荐、培训、考核、管理、监督等办法,逐步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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