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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认真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选派、推荐工作
  (4)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金融、外贸、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应具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高级经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善于与外方协作共事;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
  (5)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选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或推荐中方高级经营者,由中方投资主体提出建议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全面考察后决定委派或推荐人员,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向合资企业委派或推荐。
  (6)选拔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拓宽选拔的视野和渠道,尽可能采用企业内部竞聘或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人才。积极探索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进行素质测评和资质认定的具体办法,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7)推行委托责任书制度。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被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及任职的目标要求、责任和权利,以及严重违约、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利益应承担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必要时应经过司法公证。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签订责任书的要根据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没有签订的必须进行补签。
  (8)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任期制。任期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确定,期满后经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继续委派或推荐可以连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要超过两个任期。要促进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合资企业之间、合资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合理交流。
  三、切实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
  (9)根据《“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制定符合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特点的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必要的培训教材。各级经贸委要切实抓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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