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资格培训证书制度。拟任职人员实行岗前脱产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授权的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培训证书。今后,新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在“十五”期间,对未取得资格培训证书的在职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抓紧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证书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11)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职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每个任期内,都要进行必需的脱产培训,并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12)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会计法规与财务管理基本知识,企业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国际投融资、企业国际化经营等知识,以及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要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强化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13)明确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对中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中方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合资企业负责,保障合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中方高级经营者要对合资企业董事会负责,按照合资企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搞好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推荐单位负责,防止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14)根据合资企业的特点规范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中方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大小和工作成效确定并发放。中方高级经营者的名义工资由合资双方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由合资企业支付;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可根据高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风险责任和投资主体的收益情况确定其实际工资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
(1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在合资企业召开董事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听取意见。在合资企业董事会决策中,中方国有股权代表要准确、完整地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高级经营者要定期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无论是中方国有股权代表还是高级经营者,遇有重要问题,都要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