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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0年9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
  (三)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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