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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四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上级党委(党组)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提拔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挑选。需要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第八章 后备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负有相应责任。党委(党组)每年要听取一至二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后备干部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选定后备干部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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