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2年度
国家财政贴息储存部分国产羊毛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 计经贸[2003]108号)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宁夏自治区、甘肃省、河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计委、财政厅、供销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供销社:
为解决牧民“卖毛难”问题,切实保护牧民切身利益,促进我国羊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产羊毛产销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主产省(区)2002年度生产的部分优质细羊毛继续由国家财政贴息储存(具体数量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
2002年度国家财政贴息储存羊毛数量为20000吨,其中,10000吨用于安排主产省区的羊毛实物贴息储存;10000吨用于继续开展提高羊毛质量和扩大内销的初加工试点工作。贴息储存期限为一年(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便于国家监管,扶持羊毛经营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牧户的现代化管理和生产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牧民的“卖毛难”问题,2002年度国家财政贴息储存羊毛计划直接安排给近几年完成收储任务较好、经营状况良好并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承储企业。
各地要尽快将储存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督促企业抓紧落实。各省区计委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计委备案。完不成贴息储存计划的省区,要在2003年3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有关部门将对羊毛收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羊毛主产省(区)要根据本省(区)情况,相应建立一定规模的省(区)级羊毛实物储存。计划内实际贴息储存羊毛数量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实数为准。
二、贷款与利息拨付
国家财政贴息储存羊毛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通知相应下达贷款计划。为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国家财政贴息储存羊毛贷款实行担保贷款方式。要按照新疆自治区和新疆兵团不突破14000元/吨,其他地区不突破11000元/吨的价格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据实安排贷款。省(区)级财政贴息储存羊毛所需贷款,由有关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安排解决。承储企业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归还当年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的亏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