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贴息储存羊毛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年度储存工作结束后,承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 家经贸委、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全年羊毛实物储存和初加工试点情况及利息补贴申请报告,经财政部驻有关省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注意见后,上报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复核汇总后转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承储单位实际储存羊毛情况将贴息款拨付到有关省区财政部门。有关省区财政部门收到贴息款后,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款转拨给承储企业,并将拨款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三、质量要求
2002年度国家财政贴息储存的羊毛均为2002年生产的优质细羊毛。承储企业要确保储存羊毛质量,并根据毛纺工业需要对收储的原毛进行初加工,扩大优质羊毛销售,及时将市场信息传达给牧民,引导牧民适应市场变化,改良品种,调整羊群结构。贴息储存羊毛的保管和定期轮换工作,由供销总社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2002年度国家财政对部分主产省(区)羊毛贴息储存计划表
附件: 2002年度国家财政对部分主产省(区)羊毛贴息储存计划表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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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实物储存 │ 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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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牧王畜产公司 │ 25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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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自治区天羚畜产公司 │ 2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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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茶畜公司 │ 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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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自治区供销社畜产公司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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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供销社畜产公司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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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供销社畜产公司 │ 8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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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供销社畜产公司 │ 11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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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供销社畜产公司 │ 1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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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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