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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具备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器材等。
  三、结合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的申报条件调整为: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积极组织好有关报考工作,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资格,确保鉴定质量。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2003年4月8日前和4月18日、9月8日前,分别将培训机构登记表和本地报考人员的名单报送我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试点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我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童天、方晔、岳威
  联系电话:(010)64941394、6494139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7号劳动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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