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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的通知[失效]

  1.3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1.4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或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考虑审计报告的类型。
  1.5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2.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

  2.1 审计报告的分类
  2.1.1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1)无保留意见;(2)保留意见;(3)否定意见;(4)无法表示意见。
  2.1.2 审计报告还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包括标准措辞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2.2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2.1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2.2.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2.2.2.1 标题。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2.2.2 收件人。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2.2.2.3 引言段。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2.2.2.4 范围段。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三)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2.2.2.5 意见段。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2.2.6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2.2.7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2.2.8 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2.2.3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2.2.4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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