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1、产业损害的调查期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但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自1999年12月起投产,裁定中采用了2000年和2001年数据。
  2、应诉登记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的应诉期内,美、日、韩三国共有10家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其中,美国企业5家:亨斯迈国际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公司、利安德化学公司、美国巴斯夫公司、美国拜耳公司;日本企业3家: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企业2家: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精细化工株式会社。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本案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是否对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初步调查。
  4、发放调查问卷
  2002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7月15日,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损害调查问卷的说明》,对无法完成调查问卷的原因作了解释和说明。原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其他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2年11月5日,被诉方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2002年12月16日,美国拜耳公司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该公司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6、实地核查
  2002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对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7、国内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中国国内企业的代表性进行了审查。国内申请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期内的产量已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绝大部分,具有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11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被调查企业,可以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
  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简称TDI)(中文)
  TOLUENE DIISOCYANATE(英文)
  被调查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
  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
  化学分子式:C9H6N2O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291010
  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