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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产品用途:制备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的主要原料。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与国内产业生产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原国家经贸委根据上述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对于该公司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国内销售费用中的运费,调查机关决定予以剔除。
  在重新计算成本费用后,调查机关将国内销售的单位成本费用与出厂环节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比较。结果调查期内全部低于成本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国内销售因为价格原因不属于正常贸易途径,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构建的方法是,采用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单位成本费用加上其单位净利润。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全部通过其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销售给国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出口的数据和相关证据,暂时接受其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的调整以及CIF价格。根据其他公司的情况,增加了报关费用、危险品出口检验费、出厂装卸费等调整项目。
  2、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IN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关联公司或是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对于答卷表6-3中的固定费用调整项目,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认定。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有超过20%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决定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回扣、广告费用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解释说明,因此调查机关对这些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对于内陆运费根据出口单位运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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