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日本国内(第三国或地区)的非关联商或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采用其对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汇兑差额损益调整项目,调查期内日元对美国的汇率并没有发生剧烈的波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支持。
调查机关根据其他公司的情况,增加了报关费用、危险品出口检验费、出厂装卸费等调整项目。
3、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DC Chemical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进行,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该公司的成本材料时,调查机关发现表6-2和表6-3中的原材料投入数出现较大的差额,经发放补充问卷,该公司未能够提供充足的说明理由和证据,需对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重新核实,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其调查期内单月最高的成本数据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
经过测试,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的绝大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直接向中国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然后由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转售中国非关联客户;第三种方式是通过韩国国内的关联贸易商OCI销售给香港OCI,由香港OCI再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在通过关联商OCI转售给韩国国内或中国非关联商的销售方式下,调查机关依据OCI对非关联商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关联商香港OCI转售的销售方式下,调查机关依据香港OCI转售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出口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对于出口退税项目,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这些退税金额发生在对中国的该产品的出口业务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予认定。对于其他的调整项目暂予以接受。
4、韩国FINE CHEMICAL 株式会社 (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进行,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对于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与被调查产品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调查机关决定予以剔除;对于答卷中表6-3中的运输费用,调查机关依据其他数据进行了调整。在对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后,调查机关依照调整后的单位成本费用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调查期内绝大多数国内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采纳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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