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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调查机关决定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对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第二种是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对中国转售,第三种是通过日本的关联商转售。在直接对中国出口的销售方式下,以该出口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商对中国转售的销售方式下,以出售给非关联商的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日本关联商转售的情况下,以日本关联商出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审查。对于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用、包装费用等项目,单位标准不同,与国内同类项目的分摊和计算标准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国内销售的标准重新予以调整;对于信用费用的计算,根据附件4-2提供的数据重新予以计算;对于出口退税,由于单位出口退税率不同,且公司未能够提供充足的理由证明退税金额与出口中国交易的对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不予采信。
  5、美国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通过美国国内的非关联公司进行,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成本费用审核方面,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费用的分摊和计算,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全部高于成本进行。因此决定以全部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对于提前付款回扣部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不予采信。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种是直接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一种是通过香港的中国巴斯夫公司转售。在直接销售中国公司的方式下,调查机关依据其对非关联中国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在通过中国巴斯夫公司转售的情况下,由于美国巴斯夫公司报来的对中国交易量与香港中国巴斯夫公司报来的对中国交易量不同,因此调查机关以中国巴斯夫公司的转售价格、交易量以及美国巴斯夫和中国巴斯夫的合计调整项目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根据其他公司的情况,调整增加危险品检验费和报关费用项目。
  6、美国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内最终用户,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调查期财务报告在成本计算中加入利息费用项目。在对成本费用重新计算后,调查机关依照调整后的单位成本费用来进行低于成本测试,结果调查期内有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未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纳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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