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3]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及《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完善外汇账户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见附件)。现将《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和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
二、对《规程》中列明的有关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的各个项目,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三、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业务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四、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
《细则》和《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信息。
五、本《规程》从2003年4月1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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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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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 │外汇局审核材料: │1. 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 │1.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可 ┃
┃经常项目│国外汇管理条例》 │1.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以按照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为其核定 ┃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 │申请书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 │账户限额: ┃
┃的开立 │付汇管理规定》 │2.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境外汇入需原币划转境内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 │3.《境内外汇账户 │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如国际邮政汇兑外汇账户、纯劳务外汇账户; ┃
┃ │管理规定》 │3. 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 │2. 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 ┃
┃ │4.《国家外汇管理 │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 │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 │外汇账户; ┃
┃ │局关于进一步调整 │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 │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经常 │(3)因外汇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 ┃
┃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 │项目外汇账户。 │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 ┃
┃ │管理政策有关问题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 │3. 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 │(4)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 ┃
┃ │的通知》(汇发[ │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 │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可以开立外汇现 │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 ┃
┃ │2002]87号)和《 │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钞账户。 │(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 ┃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4.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 │4.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 │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
┃ │外汇账户管理实施 │和复印件 │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 │2.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
┃ │细则》(以下简称 │5.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 │户,包括旅游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 ┃
┃ │《细则》) │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出;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 ┃
┃ │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 │户的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 │汇局均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定。 │定账户限额。 ┃
┃ │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 │5. 境内机构同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 │3. 开户程序 ┃
┃ │ │要项为“账户开立”) │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申请材┃
┃ │ │ │时,应当分别开立。 │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
┃ │ │ │6. 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
┃ │ │ │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经外汇局另行│ 境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
┃ │ │ │核准,但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目外汇账户。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
┃ │ │ │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于开户后次日通┃
┃ │ │ │7. 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 │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开户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
┃ │ │ │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中资┃
┃ │ │ │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
┃ │ │ │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 │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 ┃
┃ │ │ │8.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 │联交开户的中资境内机构。中资境内机构应当在开户之日起10┃
┃ │ │ │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个工作日内,将该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并申领┃
┃ │ │ │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外汇账户使用证》。 ┃
┃ │ │ │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
┃ │ │ │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将开户信息如实填写┃
┃ │ │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相应栏目内,开户金融机构┃
┃ │ │ │单据。 │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
┃ │ │ │9.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 │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 ┃
┃ │ │ │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户所在地外汇局。 ┃
┃ │ │ │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4.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 ┃
┃ │ │ │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 ┃
┃ │ │ │10.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 ┃
┃ │ │ │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 │融机构审核。汇入金融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 ┃
┃ │ │ │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
┃ │ │ │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 │ │ │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 ┃
┃ │ │ │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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