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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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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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局审核材料: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 │1. 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条例》 │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 │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 │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付 │中统计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20%核定。 │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中注明。┃
┃限额的核│汇管理规定》 │外汇收入 │2. 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 │2.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 ┃
┃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 │2. 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 │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 │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
┃ │理规定》 │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 │汇收入的100%核定。 │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
┃ │4.《国家外汇管理局 │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 │3. 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 │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超 ┃
┃ │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 │汇收入 │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 │限额情况,应按《细则》有关规定办理超限额结汇手续。 ┃
┃ │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 ├──────────────────────┤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 │4. 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应当依 ┃
┃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生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数据,无┃
┃ │(汇发[2002]87号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 │4. 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为 │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取得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数┃
┃ │)和《境内机构经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本地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 │据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
┃ │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 │ │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境内机构核┃
┃ │施细则》 │要项为“账户开立”) │ │定账户限额。 ┃
┃ │ │ │ │5. 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所核 ┃
┃ │ │ │ │定的限额应纳入所在地外汇局地区总限额管理。 ┃
┃ │ │ │ │6.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时,外汇局可以 ┃
┃ │ │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
┃ │ │ │ │及境内机构的实际需要,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
┃ │ │ │ │行调整,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
┃ │ │ │ │外汇局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国┃
┃ │ │ │ │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该地区总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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