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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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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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外汇局审核材料: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 │1.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 ┃
┃经常项目│汇管理条例》 │1.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撤 ┃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付汇│区审核材料 │2. 对于境内机构有其他严重违反外汇 │户”)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 ┃
┃的撤销 │管理规定》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境 │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外汇局认为应当 │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 ┃
┃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没有外 │撤户的 │机构可以在接到核准件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 ┃
┃ │规定》 │汇收支的证明 │ │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人民银行 ┃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2)或者其他说明应当撤户的材料 │ │有关规定处理。 ┃
┃ │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如外汇局检查部门出具的关于撤销境 │ │2.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 ┃
┃ │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 │ │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不需将“国家外汇管 ┃
┃ │问题的通知》(汇发[│料) │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 ┃
┃ │2002]87号)和《境内│2.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 │“撤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未使用 ┃
┃ │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区审核材料 │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 ┃
┃ │管理实施细则》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 │ │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 ┃
┃ │ │内没有外汇收支的证明材料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
┃ │ │(2)或者其他说明应当撤户的材料 │ │(核准件要项为“撤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 ┃
┃ │ │(如外汇局检查部门出具的关于撤销境 │ │外汇局。 ┃
┃ │ │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 │ │3.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撤户时,开 ┃
┃ │ │料) │ │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信息书面告 ┃
┃ │ │ │ │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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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 │ ┃
┃ │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 │ │ ┃
┃ │ │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 │ │ ┃
┃ │ │“撤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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