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