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清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的函
(2000年7月7日 司发函[2000]16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你办《关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清理行政审批的批示精神的通知》的要求,我部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工作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汇总如下:
一、我部目前共有14个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以法律为依据的有4项,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有2项,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的有2项,以部颁规章为依据的有5项。
二、根据行政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一)律师管理类
1.授予律师资格。依据《
律师法》第
6、
7条。该职权由司法部行使。
2.颁发律师执业证。依据《
律师法》第
8条。该职权由司法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3.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依据《
律师法》第
19条、第
20条。该职权由司法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4.批准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依据
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由司法部负责审批,国家工商局登记。
5.批准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依据司法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二)公证管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