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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附件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


               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年7月31日 国办函[2000]53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请示》(司发请[2000]0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请进一步修改后自行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请你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93]13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并注意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相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改革工作做好。

附件二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公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
  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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