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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
 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2000年9月4日 司发通[20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二000年八月十日印发你们,并将于二000年十月一日实施。《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以改革为龙头,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就贯彻《方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公证工作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根据国务院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建立公证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厅(局)长要亲自挂帅,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方案》及国务院批复中指明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对公证工作改革的认识,学好用好有关方针政策。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期间,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管理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方案》的宣传工作,要让领导知道,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知晓,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公证工作改革。
  二、贯彻落实的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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