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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要对公证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同一公证业务辖区内,公证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的,要适当予以撤销或合并。要结合公证业务辖区的调整,将没有合格公证员的公证处或人均年办证量不足30件的公证处予以撤销或合并。
  四、公证体制的改革
  1.公证体制改革要与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公证处,应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
  2.要按改制为主,新设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设公证处,一律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设立其他体制的公证处要先报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3.改革过渡期暂定为《方案》实施之日至《公证法》实施之日。各省要尽快摸清需要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处的情况,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中作出恰当安排。此类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主动要求改为事业体制的应当予以鼓励。在过渡期内,公证处达到改制条件的应当及时改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于10月31日以前将本省(区、市)需要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名称、数量、人员、业务收入情况汇总上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方案》中的边远地区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64号)确定;贫困地区指国家或省级贫困县(自治县、旗);近三年指1997年、1998年和1999年,人指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
  4.各地要按国务院对中介组织的要求,积极进行公证组织新形式的试点,特别要着重抓好现有公证处整体转制的试点。年底以前,各省(区、市,不含西藏)至少要抓一个合作制公证处,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的省可以多搞一些试点。合伙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我部将另行部署。
  5.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时,要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改为合作制时,要对其拥有、使用的财产进行产权界定。要将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应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6.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人员实行聘任制。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的公证员中择优聘任。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
  7.要健全完善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努力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对在职公证员实行执业证书制度。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司法部部长签发。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行公证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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