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公证机构的运行机制
1.各公证处应按
《方案》要求尽快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三十万元以上。现有公证处的资产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5年底以前达到(边远、贫困地区的公证处可再延缓两年),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2年底以前达到。到期未达到的,应停止执业。
2.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按照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处的财务、人事管理规则。
3.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以保证每个公证处都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司法部授权中国公证员协会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公证责任保险,保险费从公证处上交的赔偿基金中列支。
4.公证赔偿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公证处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按
《方案》第
13条规定提取赔偿基金。所提赔偿基金的1/6应上交省级公证员协会,4/6应上交中国公证员协会,集中用于理赔。具体办法司法部将另行制定。
5.逐步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执业公证员交纳执业保证金数额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公证员离任后保证金予以退还。未交足执业保证金的公证员应当暂停执业。
六、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制定与改革有关的政策,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大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业务及公证质量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坚决制止公证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公证工作秩序。
2.要根据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改革思路,加强省级公证员协会的建设,逐步实现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在人财物方面的分离,充实协会力量。要注意发挥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凡不属于行政管理的工作要逐步移交行业协会负责。
3.要根据公证改革的需要,尽快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机关、惩戒内容、标准和程序,对公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公证处、公证人员要坚决处理,绝不能姑息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