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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机构调整整顿、重新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从既重视解决现实问题、又着眼长远发展的角度,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从严把关,抓住主要矛盾,充分把握政策界限;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研、稳妥应对,对基层擅自变更、放宽合格条件的要及时纠正制止,对遇到涉及规章、政策适用解释的疑难问题应报请我部研究批复,保证这项工作能如期、平稳、有序进行,实现预期目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格式由我部制定,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下发。
  附:基层法律服务所重新登记调查审核表

附件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重新登记调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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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名 │               │ 住所地    │                │
├───┼──────┬────────┼────────┼────┬─────┬─────┤
│ 设 │ 设立时间 │        │ 组建单位   │    │批准单位 │     │
│ 置 ├──────┴────────┼────────┴────┴─────┴─────┤
│ 情 │是否依托乡镇(街道)设立    │                         │
│ 况 ├───────────────┼─────────────────────────┤
│   │是否与基层司法所分设     │                         │
│   ├───────────────┴─────────────────────────┤
│   │是否在本乡镇(街道)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                       │
├───┼────┬───────┬──┬──┬──┬──┬────┬───────────┤
│ 人 │从业人数│       │专职│  │兼职│  │ 主任 │   专任/兼任    │
│ 员 ├────┼───────┼──┼──┼──┼──┼────┼───────┬───┤
│ 情 │文化程度│本科以上   │  │大专│  │高中│    │取得律师资格 │   │
│ 况 ├────┼───────┼──┼──┴──┼──┼────┼───────┴───┤
│   │政治面貌│党员     │  │ 团员  │  │ 群众 │           │
│   ├────┼───────┼──┼─────┼──┼────┼───────────┤
│   │年龄结构│30岁以下   │  │30—50岁 │  │50岁以上│           │
├───┼────┼───────┴──┴─────┼──┴────┼───────────┤
│   │法律顾问│             家   │ 诉讼代理  │         件  │
│1999 ├────┼────────────────┼───────┼───────────┤
│年度 │非讼代理│             件   │ 调解纠纷  │         件  │
│业务 ├────┼────────────────┼───────┼───────────┤
│情况 │协办公证│             件   │ 办理见证  │         件  │
│   ├────┼────────────────┼───────┼───────────┤
│   │法律咨询│            人次   │ 代  书  │         份  │
│   ├────┴────────────────┼───────┴───────────┤
│   │是否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                   │
├───┼──────────┬──────────┴───────────────────┤
│   │财务管理形式    │  自收自支/全额管理/定额定项补助            │
│ 财 ├──────────┼────┬─┬────────┬──┬─────┬─────┤
│ 务 │1999年度收支    │收 入 │ │  支  出  │  │结  余 │     │
│ 情 ├──────────┼────┼─┼────────┼──┼─────┼─────┤
│ 况 │资产装备情况    │办公用房│㎡│   交通工具  │  │通讯、微机│     │
│   ├──────────┴────┼─┼────────┴──┼─────┴─────┤
│   │是否办理医疗养老保险     │ │   是否设立事业   │           │
│   │               │ │    发展基金    │           │
├───┼───────────────┴─┴───────────┴───────────┤
│建立 │                                         │
│哪些 │                                         │
│管理 │                                         │
│制度 │                                         │
├───┼─────────────────────┬───────────────────┤
│违纪 │本所何时受过何种处罚           │                   │
│处罚 ├─────────────────────┼───────────────────┤
│情况 │本所从业人员何时受过何种处罚       │                   │
├───┼─────────────────────┴───────────────────┤
│本不 │                                         │
│所符 │                                         │
│在合 │                                         │
│哪规 │                                         │
│些章 │                                         │
│方要 │                                         │
│面求 │                                         │
├───┼─────────────────────────────────────────┤
│县整 │                                         │
│市改 │                                         │
│区意 │                                         │
│司见 │                                         │
│法  │                                         │
│局  │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地审 │                                         │
│市核 │                                         │
│司意 │                                         │
│法见 │                                         │
│局  │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整  │                                         │
│改  │                                         │
│结  │                                         │
│果  │                                         │
├───┼─────────────────────────────────────────┤
│备  │                                         │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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