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
(六)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阅申请人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并重点就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人员操守以及基金的品种设计、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营销方案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基金法规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申请人的现场评审,出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三)必要时建议中国证监会安排现场评审和调研。
第九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相关文件,按时参加现场评审和出席工作会议,客观、公正、专业地发表咨询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透露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咨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十一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负责安排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场评审、送达有关申报材料、起草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评审会的形式开展工作,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担任召集人或指派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