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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失效]

  三、认真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工作。 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各地区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地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财政部(传真:010—68551469)一式两份。
  四、建立健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的举报电话是:010—68551468。二是要加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以及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是对不按规定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_____年第_____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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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 │下岗再就业人数│ 下岗再就业从事 │领取《再就业  │ 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 │
│人数(人) │   (人)  │个体经营人数(人)│优惠证》人数(人)│    人员免收费    │
│     │       │        │        ├─────┬──────┤
│     │       │        │        │ 人员(人)│  金额(元)│
├──┬──┼───┬───┼───┬────┼────┬───┼──┬──┼──┬───┤
│本季│累计│ 本季│ 累计│ 本季 │ 累计  │ 本季 │ 累计 │本季│累计│本季│ 累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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