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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钞票处理中心的账务核算由货币发行会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设备维护、维修登记簿,对每台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故障处理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钞票处理中心的清分、复点、销毁工作区域属安全区,工作时间内对安全区进行全过程监控录像。安全区内严禁堆放或携带与工作无关物品及摆放箱柜。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须穿统一工作服、佩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特殊情况需离岗应报告业务主管人员同意,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钞票处理中心必须配置气体消防器材,安全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非中心人员进入中心,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按规定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中的非设备操作。维护及管理人员未经中心主任、副主任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安全区。
  第十九条 清分机联机销毁过程中,确需开启碎钞箱的应由清分主管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开启,钥匙由清分主管人员掌管。工作结束后,操作员应将碎钞机打印的销毁记录与钞票清分报告核对,并与当天入库数核对无误后,由清分主管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认可,交管库员及发行会计记账。
  第二十条 凡涉及清分、销毁记录数据差错或丢失,机器严重损坏,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差错应及时报告分管行长,并上报总行。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清分、销毁设备钥匙、操作维护卡的交接登记簿,明确职责,专卡专用,妥善保管设备操作及维护钥匙(或操作维护卡),不准私配或转借他人。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钞票处理设备(包括钞票清分机、残钞销毁机和碎钞压块机)必须由指定的接受过业务技能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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