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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
 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3月30日 银办发[2001]82号)


会计财务司、科技司、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
  为加快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加强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的管理,现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增强项目开发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项目的软件开发按照市场机制和合同进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深圳结算中心)签订软件开发合同。
  清算总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甲方,深圳结算中心是项目应用软件开发合同的乙方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单位。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结算中心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项目可采用深圳结算中心开发、维护的“项目综合办公系统”,由该系统对项目开发全过程进行辅助管理,以此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部门可通过项目综合办公系统实时传递信息,进行日常事务交流和业务技术交流;也可使用其他通讯工具(如:电话、传真、书面文件)进行交流,但各方最终认可的结果除用书面文件记载外,必须以电子化信息的形式存入项目综合办公系统。

第二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支付办)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支付系统业务需求,审定支付系统有关接口业务需求,负责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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