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提出的问题和反馈的答复文件必须由主管领导(责任人)签字才能生效。
各部门应当实行AB制签字制度。当主管领导责任人(A)因故无法签字确认时,由其事先授权的其他负责同志(B)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深圳结算中心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清算总中心提出,请求确认:
(一)有关业务或技术问题;
(二)出现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
(三)对项目的功能需求、设计方案、开发进度等方面提出修改的意见;
(四)涉及深圳结算中心与支付系统接口方的联络;
(五)其他需协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深圳结算中心对需确认的问题应根据其紧急程度,标明信息等级和反馈的时限。
第十六条 根据确认问题的紧急程度,将信息等级分为A、B、C、D四级。
相应要求的反馈时间:A级为1个工作口(24小时)内、B级为3个工作日内、C级为5个工作日内、D级为10个工作日内。
起止时间按发送确认信息的当日至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计算。
第十七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有关业务问题的确认,业务跟踪组可以直接确认的问题,由深圳结算中心直接向业务跟踪组提出;业务跟踪组不能直接确认的问题,由深圳结算中心提交给清算总中心,同时抄送支付办和业务跟踪组。
清算总中心收到需确认的信息,应立即转送支付办。
支付办收到清算总中心转来的需确认信息,应在相应的信息等级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清算总中心,并签字确认。
清算总中心收到支付办的答复确认信息,应由责任人签字后于当日反馈给深圳结算中心。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确认,由深圳结算中心提交给清算总中心。
清算总中心收到需确认的信息,经研究需要科技司确认的,应立即转送科技司。
科技司收到清算总中心转来的需确认信息,应在相应的信息等级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清算总中心,并签字确认。
清算总中心收到科技司答复确认信息,应由责任人签字后于当日反馈给深圳结算中心。
清算总中心对收到需确认的信息,经研究不需科技司确认的,应在相应的信息等级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深圳结算中心,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