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清算总中心需要支付办、科技司确认的问题和解决的事项,比照深圳结算中心提出确认问题的程序和时限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支付办、科技司和清算总中心需要深圳结算中心确认的问题和解决的事项,比照深圳结算中心提出确认问题的逆程序和时限处理。
第二十一条 确认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答复的,必须将延误原因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反馈时间,延长日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中心支行对项目软件开发中需要请示和确认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总行有关部门提出或向总行领导请示。
第二十三条 支付办、科技司和清算总中心对涉及重大业务和技术问题,应在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行领导批准后答复深圳结算中心。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以便于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工程实施的进度。
深圳结算中心每周要向清算总中心报告软件开发的进展情况,并抄报支付办和科技司,必要时可同时抄报总行主管行长。
清算总中心每月要向支付办和科技司报告其履行项目建设职责的进展情况,并抄报主管行长。
支付办每月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发布一期支付系统建设简报,报行党委委员和发送总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及时解决技术开发和工程实施中的问题。
由科技司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实行检查监督制度,保障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支付办和科技司要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支付办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加强监督,并派出业务组跟踪开发,加强对开发是否符合业务需求的监督检查。
科技司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技术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对项目建设中业务和技术资料、提出和确认的文件等有关纸基和电子文档资料要专档保存,并加强保密,防止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