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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支付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支付系统项目资金由会计财务司统一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深圳结算中心的付款,由清算总中心向支付办提出,经支付办按合同条款进行阶段审查、验收签字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审核,并直接向深圳结算中心付款。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承担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中间件等采购,应商深圳结算中心提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其采购款项送会计财务司审核后直接向供货商付款。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二条 支付办、科技司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由责任人向行领导写出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清算总中心未认真履行其设备采购。环境准备和系统总集成等职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由责任人向行领导写出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中心支行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深圳结算中心自身原因未按期按质完成任务的,由深圳市中心支行自筹垫付给深圳结算中心的软件开发启动资金,总行不予从软件开发合同金额中偿还。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业务、技术等问题的确认方未按规定的时限反馈确认信息的,由其承担责任,并向问题的提出方解释原因,提出方有权向总行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结算中心提交清算总中心的有关确认问题,在支付办、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未明确答复前不得按自行方案进行开发。
  支付办、科技司、清算总中心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反馈确认信息造成工期延误的,深圳结算中心可按延误的天数顺延合同时限或者通过增加合同金额等方式予以弥补。
  第三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应按要求向深圳结算中心派出适应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对不符合条件和不适应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深圳结算中心有权退回,清算总中心要及时派人予以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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