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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失效]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七条 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贷款发放行按破产类、关闭类、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终止法人资格类、借款人名存实亡类、濒临倒闭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其证明材料按(附件一)要求提供。
 第八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对条件具备、手续齐全,并经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同意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每季向总行申报一次,由总行审定批准。对每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总行授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查并保管申报材料,省级分行只向总行上报审批呈报汇总表(见附件四)。
 第九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呆账贷款认定的申请。贷款发放行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见附件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三)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
  (四)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五)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六)申报认定呆账金额;
  (七)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二、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对拟认定的呆账贷款,二级分行稽核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稽核报告;对每户呆账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要实地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没有设立二级分行的地方,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稽核。
  三、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查。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下级行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一是审查是否符合呆账贷款条件;二是审查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三是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是否明确;四是稽核部门是否对呆账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审查。完成上述审查后,经省级分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行长签字,加盖公章,上报总行。
  四、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批。总行对分行认定上报的呆账贷款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报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行长批准。对经批准认定为呆账贷款的,贷款发放行凭审批表列入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条 对列入呆账科目的呆账贷款,各级行都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并继续尽力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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