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总行审批后,呈报材料一套报财政部备案,一套总行留存,其余逐级返还,省级、地市行和贷款发放行各留存一套归档,永久保存。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对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账销案存,贷款行要逐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继续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对收回已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增加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条 要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检查监督。在每次核销结束后,审查行信贷部门要将呆账贷款核销资料及时登记、入档。保证呆账贷款核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上级行要加强对下级行的检查监督,对呆账贷款核销的账务处理,档案管理,清收责任落实及清收后的收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呆账贷款核销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修改。总行营业部按省级分行的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呆账贷款核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二)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三)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四)企业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六)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七)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八)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十)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十一)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