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十三)对因责任事故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闭类(1991年底以前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关闭的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五)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六)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七)对因责任事故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三、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二)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三)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变现入账会计凭证及未变现损失证明;
(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发放相关公正文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其他证明材料。
五、终止法人资格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撤销、关闭、解散,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行参加的清算组对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