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或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从事境外投资的福建省辖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分局”)及其所属分、支局。
第三条 福建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投资购汇总量控制实际用汇规模,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于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上给予优先支持。其他项目原则上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
第四条 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如自有外汇资金不足时,可以借用国内外汇专项贷款、境外商业贷款或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
第五条 福建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辖内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并授权所属分支局办理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汇兑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纪录,并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2年中无重大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