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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农银发[20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优良客户合理的信用需求,增强同业竞争力,总行决定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可循环使用信用的作用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在现有授信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办的新的信用品种,其主要服务对象是AA级以上优良客户。可循环使用信用是农业银行提高服务质量,竞争优良客户,优化信贷结构的有效手段,并非对所有客户都要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通过科学评价客户,合理分析客户生命周期,选择效益好,成长性强,市场前景广阔的客户,授予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使客户在较长的时期和核定的额度内,以较低的成本便捷循环使用我行信用,有助于我行争取和巩固优良客户群体,促进客户结构调整。
  二、坚持审慎原则,强化风险意识
  可循环使用信用期限较长,一次核定办妥手续后,具体信用的使用程序简化,可为优良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一是要严格准入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严格选择客户。二是要严格内部操作,防止变相利用可循环使用信用规避信贷授权或掩盖真实资产质量。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审批权限集中到一级分行(含一级分行)以上。审批权限为一级分行对单一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的30%,超权限的应报总行审批;对二级分行转授权,必须经总行批准。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项下发生的单项业务应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和品种反映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三是要加强对客户的监测分析,动态调整信用额度。对因政策、市场、经营等原因造成信贷风险加大的客户应有预见性地调减或终止额度,并采取措施及时退出。
  三、正确处理可循环使用信用与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关系
  统一授信管理是商业银行控制客户整体风险的有效手段,可循环使用信用则是一种使客户便捷循环使用银行信用的金融产品。只要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内部统一授信客户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均可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办理可循环使用信用业务,应遵循“先授信,后使用”的原则,授予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客户必须已经我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且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不得超过统一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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