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 农银发[2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是。
出口保理业务在我行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加强学习,在办理此项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 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