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介绍信: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通知进口商某笔应收账款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的信函。
(五)出口保理融资:根据出口保理融资协议,在出口商应收账款催收期间,进口保理商或经办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六)出口保理业务涉及的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债权转让单据两类:商业单据是基础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订明的出口商在发货后凭以向进口商收款的单据;债权转让单据是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
(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保理商为规范保理业务成立的协会。其制定的《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及《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八)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94年启用的国际保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通过此系统,FCI成员间的保理业务往来报文采用规定的标准格式,信息传递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遵守的主要国际惯例和规定:
(一)《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二)《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三)《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THE INTERFACTOR EDIRULES)。
(四)与有关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业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下发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规定。
第三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所涉及的商业交易适用出口保理方式。
(二)每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在经办行保持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付款记录。
(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